全体教职工:
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信息,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纳税人甄别意识不强、防范意识薄弱的弱点,利用第三方虚开发票进行非法牟利的现象。
税务部门重申,无论是购买没有实质经济业务的发票报销套取资金,还是在采购时为追求低价格低成本收用票货不一致的发票,均属非法行为。广大教职工在交易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发票,如遇售货方无法开票的,应由售货方到税务部门代开票。
特别提示:在接收增值税发票时要留意查看票面信息,注意核对开票方及开具项目与实际交易情况是否相符,谨防收取虚开发票,以免导致违法违规行为。
【典型案例】
厦门A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要从事模具生产销售。该公司于2016年接受由高安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万余元。该发票已经证实为虚开。
经核实,A公司由于经营业务需要,在商贸市场向推销钢材等原材料的经营者吴某生购买钢材,事后吴某生提供了高安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该公司。
A公司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其进行税务稽查,查实了上述收用第三方发票的违法事实,并对厦门A工贸有限公司作出了追缴税款2万余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1万余元的处理处罚。
【案例反思】
据税务稽查人员介绍,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收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不仅需要补缴增值税,其列支的成本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与吴某生的交易中,厦门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实际货物交易方不一致,为收用第三方虚开发票行为。同时,其利用第三方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并列支成本的行为已构成违法。